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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嘉義市聲暉協進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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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
組織章程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
     

    社團法人嘉義市聲暉協進會章程
 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成立大會制定通過
  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    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    中華民國一O八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    中華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   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五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    *第一章 總   
    * 第  一  條: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嘉義市聲暉協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* 第  二  條:本會為根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  * 第  三  條:本會以推動下列事項為宗旨:
    1.      推動聽障教育,回歸主流。
    2.      提昇聽障者之教育品質與就業、就養、就醫、復建等福利。
    3.      提供聽障者家長專業知識訊息
    4.      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,增進專業知識交流。
    * 第  四  條: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  * 第  五  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
    * 第  六  條:本會任務如下:
    1.      推動聽障兒口語訓練及其在家輔導,謀求教育福利。
    2.      協助並督促政府辦理各項聽障教育及身心障礙福利工作。
    3.      定期出會訊,宣導最新法令,舉辦專題演講、座談會等,增進資訊之交流及家庭之聯誼。
    4.      開辦各項教育班系,擴大聽障者生活範圍,使其具備生活必要的知識
    5.      其他與社會福利服務相關的事項。
    *第二章 會  
    * 第  七  條:本會會員由基本會員、贊助會員所組成:
    1.      基本會員:凡設籍本市,贊同本會組織章程之聽障者家長或聽障者,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者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成為會員。
    2.     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組織章程之熱心聽障教育人士,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者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成為會員。
    * 第  八  條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  * 第  九  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註銷會籍:
    1.     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2.     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  3.      未於期限內繳交會費者。
    * 第  十  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    * 第十一條: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。
    * 第十二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與被選舉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(贊助會員無)
    * 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    *第三章     組織及職員
    * 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* 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      訂定與變更章程
    2.     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3.     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
    4.      議決年度計劃、報告、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5.     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6.     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7.     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8.     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  * 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經由會員大會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若依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方式辦理選舉,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,授權由理事會提出,或由會員向理事會登記,其人數應為選出名額同額以上,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,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。但被選舉人不以參加名單所列者為限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,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    * 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     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 2.      審核會員之資格。
    3.     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4.     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5.     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6.     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7.     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  * 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之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處理會務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代理之。
    * 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務如下:
    1.    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2.      審核年度預算。
    3.     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4.     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5.     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    * 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    * 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    * 第廿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    * 第廿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,應即解任:
    1.     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2.     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3.     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4.     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  * 第廿四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    * 第廿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    * 第廿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及其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    * 第廿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    *第四章 會  
    * 第廿八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  * 第廿九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* 第三十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或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  1.     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2.      會員之除名。
    3.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4.      財產之處分。
    5.      團體之解散。
    6.     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  * 第卅一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* 第卅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    * 第卅三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之十五日前,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之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出席人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*第五章 經費及會計
    * 第卅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1.      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○○元。
    2.      常年會費:新台幣一、○○○元。
    3.      會員捐款。
    4.      基金及孳息。
    5.      委託收益。
    6.      其他收入。
    * 第卅五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   * 第卅六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    * 第三十七條:本會於解散後,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    *第六章 附  
    * 第卅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  * 第卅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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